吉尔吉斯共和国 2023 年 8 月 8 日第 170 号法律

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
2023 年 8 月 8 日第 170 号
关于科学
本法将规范科学和科技活动领域的公共关系,确定开展科学和科技活动的基本法律、组织和经济基础,以及科技信息系统运作的基础。
本法使用了以下基本概念:
1) 研究生 - 培养具有规划和独立研究工作能力以及深厚理论知识的科学教育和科学人才,使其能够为科学候选人学位准备个人科学资格作品(论文);
2) 科学和科学技术组织认证 - 对整个科学和科技组织的活动进行评估的程序,以确认其是否符合国家授权机构规定的某些要求;
3) 科学数据库 - 一套足以满足特定目的的数据,以可自动处理其中所含信息的形式呈现在电子媒介上;
4) 资料库 - 自动信息检索系统,包括一个或多个科技数据数据库以及用于存储、处理和搜索其中信息的系统;
5) 补助金 - 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向法律实体和个人提供无偿补贴,用于开展科学研究、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实验和设计工作,并随后报告其使用情况;
6) 国家在科学和科技活动领域的政策 - 是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表明国家对科学和科技活动的态度,确定国家在科学、科技活动和科技信息领域活动的目标、方向、原则、形式和方法;
7) 国令 - 由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预算出资的货物交付、工程施工、服务提供订单;
8) 博士学位 - 对科学教育和科学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备在新的科学研究方向或现有实际科学研究方向的概念发展方面组织研究工作的能力,对科学活动的成果进行分析归纳,为获得科学博士学位准备个人科学资格作品(论文);
9) 理学博士 - 在博士和/或合作研究机构成功完成论文答辩后,获得博士学位者的资格等级;
10) 博士博士学位)/专业医生 - 研究生专业教育(基础博士研究)资格水平,赋予完成相关学习课程和研究工作并通过论文答辩的人员从事科学和其他专业活动的权利;
11) 创新 - 在民事(经济)交易中引入的创新产品;
12) 研究与创新活动 - 将一项创新转化为一项创新的活动,目的是创造并在民用(经济)营业额中引入通过科学研发成果获得的创新产品;
13) 创新产品 - 新的或改进的产品、技术、服务,以及新的、组织性的和技术性的生产、管理、商业或其他性质的解决方案,这些方案:
(a) 利用可受法律保护的智力活动成果创造的;
b) 与某个细分市场的同类产品相比,具有更高的技术、经济或其他指标;
c) 具有竞争力;
14) 博士学位 - 在研究生和/或合作研究机构接受培训的人员在成功通过论文答辩后获得的资格等级;
15) 科学家 - 受过高等教育或硕士、研究生、博士、合作研究、博士等形式的相关培训,专业从事科学、科学教育和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
16) 科学和科技组织 - 从事研究、实验设计和开发、设计和调查以及其他科技工作的法人实体;
17) 科学和科技活动 - 旨在获取和应用新知识以解决技术、工程、经济、社会、人道主义和其他问题的活动,确保科学、技术和生产作为一个统一的系统发挥作用;
18) 科学基础设施 - 科学实验室和工程设备、试生产、独特设施以及科学和科学技术组织资产负债表上的 其他动产和不动产;
19) 研究与信息活动 - 与科学和科技信息的创建、收集、系统化、分析处理、固定、存储、传播和提供给用户(消费者)有关的一系列活动;
20) 研究工作 - 为获得科学和科学技术成果而进行的与科学探索、研究和实验有关的工作;
21) 科技信息 - 在研究、开发、设计、设计和技术、组织和管理、生产和经济、科学和创新活动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包含有关科学、技术和新技术成果的信息;
22) 科学研究 - 科学和科学技术活动主体在研究、实验设计和技术工作框架内,采用适当的科学方法和手段,为取得科学和科学技术活动成果而开展的基础性、应用性科学研究;
23) 科技成果 - 包含新知识或解决方案的科学和科技活动产品;
24) 科学、科技项目和计划 - 一份包括拟议科学和科学技术工作内容的文件,介绍科学、科学技术和发展研究,并说明计划工作的目标和目的、相关性、新颖性、科学和实用意义以及适宜性;
25) 科学领域的国家授权机构 (以下简称 "授权国家机构")--在科学和科技活动领域履行制定和执行统一国家政策职能的国家机构;
26) 程度 - 研究生教育资格水平,反映在某一知识分支中达到的科学水平,授予通过论文答辩获得学位的人;
27) 学衔 - 高等教育和研究机构资格制度的一个阶段,它允许对学术生涯某些阶段的科学和科 学教育工作者进行排名;
28) 开发工作 - 在产品的创造或现代化、原型设计和技术文件的开发、原型和实用新型的制造和测试过程中进行的一系列工作;
29) 部门授权国家机构 (吉尔吉斯共和国部门国家机构(以下简称 "部门国家机构")--吉尔吉斯共和国的部门部委、行政部门和其他执行权力机关,负责确定科学、科技项目和基础及应用科学研究计划的主题,以形成国家秩序,开展创新实施活动,实现科学和科技成果的商业化;
30) 应用科学研究 - 旨在应用新知识实现实际目标和解决具体问题的研究;
31) 科技信息系统 - 为满足国家、法人实体和个人的需求,实施科技信息的创建、收集、系统化、搜索和提供过程的科技信息资源和组织与技术手段的有序整体;
32) 科技园 - 为有效支持科学知识、发明、诀窍和高技术的商业开发及其投放市场的活动而建立的组织;
33) 科技城 - 这是一座城市,一座科学、知识、生产过程与生活相结合的科技综合体,由从事现代产品开发、实施和生产的研究实验室、风险企业、实施企业、大型工业企业、中介企业和其他企业组成;
34) 基础科学研究 - 旨在获得有关人类、社会和环境的结构、功能和发展的基本规律的新知识的实验或理论活动。
科学和科技活动领域的关系应遵循以下规定 宪法 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本法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其他规范性法令、吉尔吉斯共和国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加入并生效的国际条约,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这些都是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部长内阁的呈文,批准了关于科研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阶段科技发展经费在国民收入总额中所占比例的报告。
国家在科学和科技活动领域的政策宗旨如下
1) 提高科学、科技、科学创新和科学信息活动对发展国家经济和解决社会、教育、文化及其他问题的贡献;
2) 为科学和科技组织的发展和运作及其优化创造必要条件;
3) 有效利用和开发本国的科学和科学技术潜力,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
4) 确保科技工作者社会保障的稳定和改善,以及科技教育人员的培训;
5) 改进和发展科技信息系统;
6) 为公众获取科技信息资源创造必要条件,提高其使用效率;
7) 加强科学的作用,激活科技和科学创新活动,发展科学创造自由。
国家在科学和科技活动领域的政策应以如下原则为基础:
1) 科技进步与社会的经济、社会和精神发展密切相关;
2) 科学、科学技术和科学信息活动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3) 确保环境安全;
4) 确定研发活动的优先次序;
5) 确保保护知识产权的平等条件;
6) 通过经济和其他福利制度,激励和激发科学、科技和科技创新活动、技术创造力;
7) 科学、科学技术、科学创新和科学信息活动的各种组织形式一律平等;
8) 科学、教育和生产潜力的统一和优化组合;
9) 科学和科技活动主体广泛而积极地参与科学、科技和创新活动领域国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10) 最大限度地利用世界科学和国际科技合作的机遇和成果,确保国家的可持续发 展;
11) 传播科技信息和促进科技成就与创新的自由。
1.科学和科学技术活动的主体应是科学和科学技术组织、科学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以及在高级科学和科学教育人员认证领域履行国家监管职能的国家科学专家合议机构。
2.科学和科学技术组织包括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科学院(以下简称国家科学院)、部门和部门间研究组织、高等专业教育组织的研究机构、科学中心和技术园、技术企业、科学生产协会、科学创新中心、实验站、科学基地、站和实验室。
3. 国家科学院是国家最高科学机构,由国家科学院各研究所、国家科学院成员、研究人员、专家、服务人员和国家科学院其他雇员组成。
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科学院负责协调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领域的发展方向。
国家航空和航天局活动的组织程序由以下方面决定 依法 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科学院"。
4.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领导下的国家鉴定委员会是一个国家科学专家合议机构,在高等科学和科学教育人员的鉴定领域行使国家管理职能。
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领导下的国家认证委员会的活动组织程序应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制定的程序确定。
1.科学研究人员有权
1) 参加由共和国预算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未禁止的其他来源资助的科学、科学技 术和科学创新计划和项目的竞赛;
2) 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科学、科技和创新活动成果的版权和商业化的法律,承认其对科学和科技成果的著作权;
3) 自由表达自己的科学观点,其创作自由、知识产权保护、科学研究成果的独立专 业性及其实施不受侵犯;
4) 通过在主要研究机构(包括国外)实习、攻读研究生课程、博士课程和其他形式的科学和教育资格制度、参加由科学/教育组织/捐助者资助的科学论坛等方式进行专业发展,至少 3 年一次;
5) 与外国同行交流科学信息和联合研究,在国外科学组织工作,并按照既定程序在 国际科学报刊上发表论文;
6) 加入或被选入科学界,包括外国科学界;
7) 根据科学的优先方向,独立确定研究课题和方法;
8) 自由和独立地结成集体,建立法人实体和科学协会、公共组织和其他组织。
2.科学研究人员有义务
1) 尊重其他科学活动主体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2) 在不侵犯人权和自由、不损害他人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的情况下开展科学活 动;
3) 客观地对科学计划、项目、合格的科学著作(论文)和其他科学活动成果进行专家审 查。
(3) 研究人员应根据本法承担责任:
1) 科学研究及其成果的重点、方法和可靠性;
2) 滥用财政资源;
3) 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道德价值观;
4) 对提交给它的科学和科学技术计划和项目、科学和科学技术成果的专家审 查的执行情况进行有偏见的评估。
1.科学和科学技术组织应是开展科学、科学技术和科学创新活动的法人实体,这些活动应符合本组织章程规定的目标和宗旨,并且不违反吉尔吉斯共和国的法律。
2.科学和科学技术组织以及高等专业教育组织研究机构的章程应由其创始人批准,并按照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
(3) 科学和科学技术组织有权
1) 确定其科学和科技活动的主要方向;
2) 参加由共和国预算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未禁止的其他来源资助的科学和科学技术计划和项目的竞赛;
3) 与其他科学组织和其他组织建立直接联系;
4) 按照既定程序加入协会,建立分支机构;
5) 出版科学著作、期刊和系列出版物,建立科技数据库,举办会议和其他科学活动;
6) 提高科学和科技工作者的素质,通过研究生课程、博士课程、博士学位课程培养专业人才;
7) 按规定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术职称授予委员会的创建工作;
8) 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加入的、按照法定程序生效的国际条 约,参与国家间和国际研究计划和项目;
9) 按照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建立经济协会、试生产、技术园区、技术垄断企业,并从科学、科学技术和科学创新活动成果的实施中获得收入;
10) 建立科技委员会,确保在实施科学和科技活动、管理科学和科技组织活动方面所做决定的合议性。
4.为确保所开展活动的质量和符合现代要求,科学和科技组织应接受国家认证。
对科技组织进行国家认证的程序应由国家授权机构确定。
5.国家应向国家科学和技术组织无偿提供用于其组成文件规定的活动的固定、循环资金和国有财产。
移交给科学组织业务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他国有财产应按预定用途使用。
国家科学和科学技术组织应使用转让给它们的国有财产开展组织章程规定的活动,包括开发、生产、创新和商业活动,并将所得利润用于发展物质技术基础、维护基础设施和为组织员工提供社会支持。
6.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土地法,国家科学和科学技术组织可以免费获得土地,用于组织科学和试验场地(地质生态、物理、化学)。
7.国家科学和技术组织的管理层应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的法律,对转让的国家财产的安全和有针对性的使用承担责任。
8.国家科学和科学技术组织有权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建立部门领土部门、研究组织、教育和科学、工程和创新中心、技术园区、科学和培训综合体。
9.国家科学和科学技术组织负责人的任免程序由吉尔吉斯共和国部长内阁确定。
10.高等专业教育机构研究机构负责人的任免程序由国家授权机构确定。
11.非国家科学和技术组织负责人的任免程序应由其组织文件确定。
第 10 条 科学和科学技术组织的建立、重组和清算程序科学和科学技术组织的建立、重组和清算程序
1.国家科学和科学技术组织的建立、重组和清算由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决定。
2.非国家科学和技术组织的创建、重组和清算应由其创始人决定。
(3) 科学和科学技术组织,不论其所有制形式如何,均应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民法进行国家登记。
1. 高等专业教育机构在开展教育活动的同时,还开展科学、科学技术和科学创新活动,进行研究和实验建设工作,包括实施知识产权物品的权利。
2 高等专业教育机构及其科技工作者有权参加由共和国预算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未禁止的其他来源资助的科学、科技和创新计划和项目的竞赛。
3. 高等职业教育组织的科学、科学技术和科学创新活动应由教育组织的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主席、科学秘书和科学领域的主要科学家组成。科技委员会的组建和活动程序由国家授权机构确定。
4.科学和技术委员会有权分配科学补助金,提高科学研究水平,确定高等专业教育组织内的科学研究优先领域,并将其成果应用于生产和社会领域。
5.科学补助金用于科学和科学技术研究,根据高等专业教育机构管理层批准并经教育机构董事会同意的估算,从高等专业教育机构的专项基金中拨款。
高等专业教育机构有权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建立科学实验室、研究机构、科学教育中心、试生产、设计和开发机构、技术园、技术垄断企业以及科学教育联合体、经济团体,并从科学、科学技术和科学创新活动成果的实施中获得收入。
6.国家高等职业教育机构可使用校舍和地块,与商业机构和企业联合开展工作,促进科学和创新发展。
7.高等职业教育的教育组织有义务在教育组织内至少划拨 1%的专项资金用于科学发展。
第 12 条 培训科学工作者的培训、再培训、实习、进修和认证
1.拥有合格科学人员和必要物质技术基础的科学和科学技术组织、高等专业教育机构,有权按照既定程序对科学工作者和科学教育人员进行培训、进修、实习和高级培训。
2.国家科学和科学技术组织、高等专业教育机构可以按照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确定的方式,由共和国预算出资对科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学教育工作者进行培训、再培训、实习和进修。
3. 科学和科学技术组织、高等专业教育组织有权按照既定程序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立。
4.科技工作者应至少每 5 年接受一次认证。科学工作者的认证程序应由科学和科学技术组织独立确定。
5.吉尔吉斯共和国设立了理学博士、理学硕士、哲学博士(PhD)/博士学术学位,以及教授、副教授和高级研究员学术职称。
6.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直属的国家认证委员会按照既定程序对具有高等学历的科学和科学教育人员进行认证,授予学位和学术称号。
7.组织研究生专业教育和授予哲学博士/博士学位的程序由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确定。
1. 执行国家命令的国家科学、科学技术组织和国家高等职业教育组织的科学工作者的报酬应按照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规定的程序支付。
2.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部长内阁确定的程序,科学博士、科学候选人和博士学位获得者应获得其学术学位的工资补贴。
3.理学博士可享受 48 个工作日的带薪假期,理学硕士、博士可享受 36 个工作日的带薪假期。
4.国家科学、科学技术组织和高等专业教育组织的科学工作者应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劳动法享受福利。
5.为了鼓励科学、科学技术组织和高等专业教育组织的科学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凡对科学发展、科学、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技术、将其引入生产做出贡献,在培养科学、科学技术和科学教育人才方面表现突出者,均可被提名获得科学和科学技术活动领域的国家奖,颁发给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奖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其他部门奖。
1.通过科技信息体系,采取措施传播和提高信息产品的质量水平,为国家信息中心、科学图书馆接收信息、文献、期刊提供必要的支持,促进科技信息的开放、公众获取和保存。
2.限制获取和传播国家、官方或商业机密信息的程序应由吉尔吉斯共和国信息立法确定。
1.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科技信息系统包括以下资源:
1) 一套科技图书、期刊和小册子、期刊和连续出版物、专利和规范性技术文献集;
2) 有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的报告、论文、外国科技文献和文件的译文和复制品;
3) 数据库和资料库,包括必要的参考和搜索设备以及适当的信息存储、处理和传输技术 手段,由国家机构和科技信息服务机构、科学组织和国际组织、图书馆、商业中心、企 业、机构和组织(无论其所有权如何)拥有、处置和使用,其活动与科技信息有关。
2.由国家出资建立、包含国家科技信息资源的国家科技信息系统应为公共财产,不得私有化。
3.国家科技信息系统的资源应按照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核算和登记。
4.国家科技信息资源的形成、交流、提供和使用程序由国家授权机构管理。
1.科技信息可以是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的客体。根据参与创造科技信息的情况,科技信息可以是国家的财产,也可以是任何个人和法律实体的私有财产。
2.在科技信息领域开展活动的国家、企业、组织和公民的科技信息资源可成为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商品关系对象。
3 科技信息所有者与消费者之间关系的主要规范性文件是双方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民法签订的合同。
4.在买卖过程中,应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的民事法律保护科技信息、知识产权、版权、国家和商业秘密、科技信息所有者以及提供信息产品和服务的组织的合法权益。
5.外国法人和个人以及无国籍人士可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外国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投资和开展企业活动的现行法律参与科学和信息活动。
1.科技信息的消费者享有使用信息资源的平等权利。但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限制使用的信息除外。
2.科技信息资源应以免费和合同(付费)两种方式提供。
(3) 国家科技信息系统各组织应搜索科技信息并免费向消费者提供。
(4) 国家科技信息系统组织在分析、评估和归纳科技信息的基础上编写的评论、分析和事实参考资料以及其他类型的信息产品,应在商业基础上实施,并应免费提交给国家权力和行政管理的上级机构。
5.出于教育目的复制科学技术领域的印刷作品不得牟利。
6.拥有自费形成的科技信息资源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和组织应根据合同提供信息产品和 服务。
7.为形成国家科技信息资源所需的外国科技文献和文件、数据库和资料库,应通过相互交流或由开展信息活动的企业和组织出资来获取。
8.由国家预算资助的企业和组织创建外国科技信息资源的资金应在吉尔吉斯共和国的共和国预算中提供,用于特定目的。
第 18 条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内阁的权限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的权限
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
1) 批准科学、科学技术、科学创新和科学信息活动领域的规范性法案;
2) 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加入并按法定程序生效的国际条约,建立和撤销国家科学和科学技术组织,包括与其他国家和外国组织的联合组织;
3) 采取措施吸引投资,发展科学和科技信息系统;
4) 建立组织、经济和法律机制,促进科学和科技组织的活动;
5) 缔结关于科学和科学技术领域合作的政府间协定和条约,协调科学和科学技术 组织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领域的活动;
6) 为科学和科学技术潜力的形成和有效利用提供社会经济、组织和法律条件;
7) 为科学研究、科技计划和项目提供资金,并控制分配资金的使用目标;
8) 确保将资源集中用于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的优先领域;
9) 为科技产品创造市场,促进在生产和社会领域引进科学、科技和科技创新活动成果;
10) 确保在高等专业教育机构、科学和科学技术机构的基础上组建专门的研究、培训和生产机构;
11) 确定国家科学和科技组织负责人的任免程序;
12) 确定科学和科学教育人员的培训程序;
13) 确定组织研究生专业教育和授予哲学博士/博士学位的程序;
14) 制定国家科学、科学技术和科学创新计划;
15) 应确定独立科学和科学技术专家的组织规则和程序及其结构;
16) 确定对科学和科技活动的基本资助、计划资助和赠款资助的实施程序。
授权国家机构的权限包括
1) 制定和实施科学、科学技术、科学和信息以及科学和创新活动领域的国家政策,实施科学、科学技术、科学和信息以及科学和创新活动领域的部门间协调;
2) 在国家法令框架内制定国家科学、科技计划和基础及应用科学研究项目清单;
3) 举办由共和国预算资助的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的科学、科技计划和项目竞赛;
4) 制定科学、科学技术、科学信息和科学创新活动领域的规范性法案并提交吉尔吉斯共和国部长内阁批准;
5) 协调国家部门机构科技委员会的活动;
6) 监督和评估在国家秩序框架内实施的科学、科技计划和基础及应用科学研究项目的有效性;
7) 协调科学和科学教育人员的培训;
8) 监督和评估科学和科学技术组织的效率;
9) 编制科学和科技组织数据库;
10) 汇编关于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的科学、科学和技术计划和项目的数据库;
11) 组织由共和国预算资助的科学、科技计划和基础及应用科学研究项目的国家核算,并就其实施情况提交报告;
12) 在国家授权机构下设立科学和技术委员会;
13) 促进科学工作者、教师、专家的实习、兼职教学和研究工作,以及其他形式的科教结合;
14) 根据基础资助形式确定和批准科学和科技组织名单;
15) 组织科学和创新领域的统计和信息支持;
16) 确定国家认证/认可科技组织的程序;
17) 确定高等专业教育机构研究机构负责人的任免程序;
18) 确定形成国家秩序的程序和机制,并为实施国家科学、科技和科学创新计划和项目举行竞赛;
19) 确定保存国家科学、科学技术和科学创新计划和项目执行情况的记录和接受报告的程序;
20) 根据对吉尔吉斯共和国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全面预测,利用对现状的分析结果和独立专家的结论以及公众讨论,确定科学、科学技术和科学创新活动的优先发展方向,并提交吉尔吉斯共和国部长内阁主席领导的科学、创新和新技术委员会批准。
第 20 条 科学、创新和新技术委员会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主席领导下的科学、创新和新技术委员会
1.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主席领导下的科学、创新和新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 "委员会")是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根据国家授权机构的建议成立的咨询机构。
理事会应确保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构、社会团体、科学和科技组织在审议与科学发展、科技创新工作有关的问题时进行互动,并就科学创新发展领域的国家政策热点问题向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提出建议。
2.理事会的组建程序、组成和活动计划应由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批准,同时考虑到同性代表不超过 70%。
3.理事会应向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提交关于科学、科技和创新工作优先发展方向的建议。
第 21 条 计划和项目国家、州和州际科学和科学技术计划与项目
1.吉尔吉斯共和国部长内阁应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发展的长远利益制定国家科学、科技计划和项目,旨在解决最重要的社会经济问题。
2.国家科学、科技计划和项目应由国家授权机构根据国家命令在竞争基础上制定。
3.吉尔吉斯共和国将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加入的、按照法定程序生效的国际条约基础上,参与制定和实施国家间科学、科学技术计划和项目。
第 22 条 科学和科学技术活动领域的国家秩序科学和科学技术活动领域的国家秩序
(1) 国家部门机构应向国家授权机构提交国家科学和科学技术计划以及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项目的主题。
2.国家授权机构应就所提交的国家科学和科学技术创新计划和项目的主题举行竞赛,以在相关部门形成国家秩序。
3.国家秩序由国家资金保障,并得到必要的物质和技术资源的支持。
4.为实施国家科学和科学技术计划和项目而形成国家命令和举行竞争的程序和机制应由国家授权机构确定。
5.国家授权机构应记录由共和国预算资助的科学和科学技术计划和项目的实施情况,并接受有关科学、科学技术和科学创新活动的报告,以加强吉尔吉斯共和国的国家科技信息资源、科学和科学技术潜力。
6.国家科学和科学技术计划和项目执行情况的记录保存和报告验收程序应由国家授权 机构通过。
7.由共和国预算资助的国家科学和科学技术计划和项目的执行情况报告应在负责执行的国家授权机构和部门国家机构的官方网站上公布。
1.应进行独立的科学和科学技术鉴定,以确保科学、科学技术和科学创新活动优先 发展方向、相关科学和科学技术计划和项目的结构和内容的科学性,确定实施科学、科 技和科学创新活动的社会经济和其他后果,分析利用科学技术潜力的效率,确定研究水 平及其成果。
2.应在国家和公共组织代表以及专家(包括外国专家)的参与下,开展独立的科学和科学技术专业知识研究。
3.科学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专家以及科学和科学技术组织的代表应根据合同(协议)参与专家审查。
4.专家审查经费应在资助科学、科学技术和科学创新活动的总费用中提供。
5.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应确定独立科学和科学技术专家的组织规则和程序及其结构。
第 24 条 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领域的国际合作科学、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领域的国际合作
1.在科学、科学技术和科学创新活动领域的国际合作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
1) 开展联合科学研究、技术和工艺开发、联合科技和科技创新计划和项目;
2) 根据科技活动主体之间的协议,在外国专家、国际组织的参与下进行联合研发,在科技产品中使用知识产权物品;
3) 相互交流科技信息,利用州际联合信息基金和数据库;
4) 举办国际会议、大会和专题讨论会;
5) 相互交流科学、科技和教学人员、学生、研究生和博士生,联合培训专家。
2.科学、科学技术活动的主体可以参与实施国际计划和项目,与外国组织签订协议,参与外国和国际科学学会、协会和联盟关于其成员权利的活动,与外国组织签订协议(合同)和其他协议,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参加国际研讨会和其他活动。
3.在吉尔吉斯共和国领土上取得的国际科学、科技和创新活动的成果,应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加入的、按照法定程序生效的国际条约加以利用。
4.外国科学组织和科学家在吉尔吉斯共和国的活动应受吉尔吉斯共和国加入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生效的国际条约的约束。
对科学和科学技术组织的物质和技术支持应通过资助科学和科学技术组织、科学技 术计划和项目来实现,包括以合同方式资助。
科学和科技活动的资金来源包括
1) 吉尔吉斯共和国共和国预算,至少占其年度支出的 1%;
2) 国家授权机构的科学基金;
3) 预算外资金;
4) 个人和法律实体的自愿基金;
5) 贷款和赠款;
6) 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不禁止的科学和科技组织的研究、出版、咨询和其他创收活动的资金;
7) 外国投资和国内投资。
第 27 条 国家对科学和科学技术活动的资助国家对科学和科学技术活动的资助
1.国家对科学和科学技术计划和项目的资助应由共和国预算以下列形式提供:
1) 基础资金;
2) 以计划为目标;
3) 赠款资助。
(2) 应根据目前提供科学基础设施和财产(包括建筑物、设备和材料)以及工作人员薪 酬的标准,向科学和科学技术组织划拨基本资金。
3.应根据竞争性选拔的结果,为实施国家和州的科学和科学技术计划和项目提供有计划 针对性的资助。
4.资助应按照理事会根据竞争性遴选结果确定的科学方向优先事项进行,以支持科学创 新项目。
5.为科学和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基本资助、计划资助和补助金的实施程序由吉尔吉斯共和国部长内阁确定。
6.根据国家间和行业间科技条约和协定实施的科学和科技计划的资金筹措,应根据有关各方之间的合同,按份额参与的顺序进行。
1.应设立国家授权机构的科学基金,以促进科学、科学技术和科学创新活动的发展,将有前途的发展成果引入生产。
2.授权国家机构科学基金的资源应来自:
1) 共和党的预算;
2) 预算外资金;
3) 个人和法律实体的自愿基金;
4) 外国投资和国内投资;
5) 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未禁止的其他收入。
3.经授权的国家机构的科学基金资源应用于:
1) 资助基础科学研究和应用科学研究、科技计划和项目、优先科学领域的有针对性 的科学研究以及科技活动;
2) 根据国家命令,在竞争基础上为科学和科技工作者、科研团队和组织的科学研究提供资助;
3) 支持开展跨部门研发活动;
4) 在有前途的和新的科学和科技活动方向上实施科学人员培训计划,包括人员出国培 训;
5) 出版、获取和提供科学和科技信息(期刊、电子资料及其他);
6) 举办和参加科学论坛(大会、会议、专题讨论会等);
7) 建立科学基础设施。
4.科学和科学技术组织、高等专业教育机构(不论所有制形式如何)、科学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及其集体应享有平等机会,参与由国家授权机构科学基金出资的资助竞争。
5.国家授权机构科学基金条例》须经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批准。
第 29 条 国家支助国家支持发展应用科学和创新研究、设计和工程技术工作,并将其成果用于生产
1.1. 应用科学和创新研究与开发,旨在创造、掌握和广泛传播用于生产重建和技术改造的新设备和新技术,应在合同基础上进行。
2.2. 国家应利用预算资金为科学、科学技术和科学创新活动优先发展方向的基础和应用科学创新研究与开发提供财政支持。
3.国家根据国内外市场的需求,促进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创造和开发新型基本设备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安全技术,利用发明创造。
4.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的民事法律,对具有发展科技潜力的科学和科技组织(不论其所有制形式如何)给予支持,向其提供有针对性的贷款和补贴、国家定单和其他类型的经济奖励。
1.本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
发表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国家官方报纸 "Erkin Too "第 65 (3514) 期
2.承认无效:
1) 法律 吉尔吉斯共和国 1999 年 10 月 8 日第 108 号 "关于科学和技术信息系统"(吉尔吉斯共和国 Vedomosti Zhogorku Kenesh,2000 年第 2 期,第 99 条);
2) 法律 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修改和补充 法律 吉尔吉斯共和国 2005 年 3 月 16 日第 54 号 "关于科学和技术信息系统"(吉尔吉斯共和国 Vedomosti Zhogorku Kenesh,2005 年第 7 期,第 495 条);
3) 第十七条 吉尔吉斯共和国 2012 年 10 月 10 日第 170 号法律《关于修改吉尔吉斯共和国部分法律》(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公报,2012 年第 9 期,第 2862 条);
4) 法律 2017年6月16日吉尔吉斯共和国 "关于科学和国家科技政策基础 "的第103号法律(《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公报》,2017年第6期,第506条)。
3.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
1) 采取适当措施执行本法;
2) 在六个月内使其规范性法案符合本法。
主席吉尔吉斯共和国 | S.N. Zhaparov |
吉尔吉斯共和国议会通过 | 2023 年 6 月 21 日 |